民国时期,租赁火圈(火灶,也称锅口)煎盐是自贡盐场中极为常见、且十分频繁的经济活动,因而,形成了大量火圈租赁契约。上两期分别介绍了晚清、民国中期的两份自贡盐场火圈租赁契约,本期笔者选择了两份签订于抗战后期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的火圈租赁文约,予以释文解读,以飨读者。
契约一:《崇海井火圈出租文约》(原文)
“立出租火圈条件人蒋秉生,今凭证将所有西场一区大松林崇海井火圈一口更名为崇新灶,出租与宋良湘名下煎制花盐。所有出租手续分录如下:
第一条 安稳租法币洋弍千元(2000)正,限满之日照数退还;
第二条 出租时间以三年为限,自(民国)三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三十五年三月底为满。
第三条 煎盐一包(以三百二十斤为索),称火租洋壹佰弍拾元正,多余盐斤照此算称租。每月终时,即交付清楚,不得蒂欠。
第四条 客人整理灶房、灶基所用耗费,主人毫不负责,但限内盐包租息亦无增减。
第五条 限满时所有红土灶身,客人不得挖取,亦不得言及顶打。
第六条 限满时客人即将火圈交还,不得发生异议。
以上六条均经同意订立,签字即发生效力。
凭证: (略)
立出租火圈条件人:蒋秉生\宋雨宗
民国三十二年三月十六日 吉立”
契约二《西场星龙井火圈出租文约》(原文):
“协订出租西场石板田星龙井火圈条件录后:
第一条 租期定为弍年零弍月,以接火之日批字起限;
第二条 承租人每口火圈安稳租法币陆千(6000)元正,火圈弍拾陆口(26)计算,共计稳租法币壹拾伍万陆千(156000)元正,如数交楚。限满交火圈时,由出租人李树权将原数稳租无息退还。
第三条 火租照每月产盐数量,每担以官核收入为准,按照百分之拾捌(18%)计算收入,按月由承租人缴纳,不得短少。其官方津贴及补价,亦按照组定年限计算平分。并承租人负责每日黑卤水进足,以不停煎为原则。出租人对于井灶种种一切费用,概不负责。倘有停煎及折本等事,应由承租人负责,不与出租人相关。
第四条 所有灶上应用家俱,除由出租人点交外,其余有承租人自备。
第五条 限满之日,承租人应无条件将火圈直接交还李五美堂继承人李树权接收,不得异说。承租人如籍故不交,所有由此发生之一切损失,归承租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解除租约时,客人得将自备锅卤(卤锅)及自置家俱移走,惟红土灶身客人不得另卖,亦不得言及其他一切顶打。
以上各条件经双方欣允。照缮弍纸,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凭证:(略)
立协定出\承租文约人李五美堂继承人李树权\天德灶经手人余述怀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国历八月十三日吉立”
为方便读者了解抗战后期自贡盐场的火圈租赁合约,笔者对筛选出的两份契约核心条款及主要内容,用现代语汇和相关史料予以解读、释义。
契约交易双方①:两份契约交易双方分别为“蒋秉生”与“宋雨宗”及“李五美堂继承人李树权”与“天德灶经手人余述怀”。此时,自贡盐场所签订的契约相较于前,更为注重双方签约人,而非双方签约的组织或企业。
契约交易内容②:两份契约载明,宋雨宗向蒋秉生租用了崇海井1口火灶;天德灶经手人余述怀向李五美堂继承人李叔权租用了星龙井按26口计价的火灶(实际数量可能更多)。
契约交易货币③:两份契约交易货币为“法币”。
火灶租赁期限④:契约一,租用崇海井1口火灶的租期为三年;契约二,租用星龙井26口的火灶租期为二年零两个月。两份契约均没有设置“敷补租期”“让价帮修”“闰月不算”等条款约定。
火灶租金计算:这两份契约中火灶的租金,契约一载明,“煎盐一包(以三百二十斤为索),称火租洋壹佰弍拾元正,多余盐斤照此算称租。”;契约二载明,“火租照每月产盐数量,每担以官核收入为准,按照百分之拾捌(18%)计算收入,按月由承租人缴纳,不得短少。”契约一规定的火灶租金为,每生产320斤花盐缴租120元,并按此比例计算;契约二规定的火灶租金为,每生产100斤盐,按照官方核定收入的18%缴租。两份契约所规定的计租方法,其本质为“按产计租”。两者之间略有区别,契约一实行“定量+固定金额”计租;契约二实行“定量+收入固定比例”计租。两种计租方式,与前两期介绍的晚清、民国中期按照火灶数量计算租金的“按口定租”方式,已有着本质区别。
租金付款方式:两份契约延续了清代开始的“先交押金(稳租),后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与晚清、民国中期的租赁合约相比较,押金(稳租),仍采用“期满退还”;但付款分期,已从过往的“每年三关结算”,转变为“每月结算”,极大缩短了付款周期。
生产设施约定:两份契约均载明,所有熬煮食盐的设施由承租方自备,期满之后承租方拆除带走。出租方不承担其中费用。这与民国中期时契约也有一定区别。
红土灶身约定:两份契约均载明,承租方不得将火灶周围的红土灶身挖走。该约定条款在抗战期间的火灶租赁契约中已成为固定条款。
自贡盐业契约,以其独具区域特色的盐业生产、经营内容,阐释了中国原生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轨迹,成为研究中国近代商事制度演进的重要资料。本期介绍的《崇海井火圈出租文约》《西场星龙井火圈出租文约》,为我们揭开了抗战中后期的1943年自贡盐场点滴。
——现代特征的商业合同
两份契约文本内容与晚清、民国初期的契约有很大区别,已非常接近现代规范的商业合同。一是在书写格式上,采用现代商业合同中“分条款表述不同属性的核心内容”排列方式。二是契约行文非常简洁,字数均在500字以内,删除了古代契约中关于盐井历史沿革的赘述。契约文词已与现代商业合同用语差别不大。
——民国时期的统一货币
在两份契约中标明交易货币为“法币”。法币,是国民政府为应对1933-1934年世界银价暴涨而强制发行的纸币。1929-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各国纷纷放弃金本位货币政策。实行货币贬值、贸易保护主义。1933年美国作为最大的白银生产国、储备国,在罗斯福总统推动下高价收购白银,继而引发全球白银暴涨,此举直接冲击到以银元为主要货币的中国经济。为此,1935年国民政府强制发行法币,取代银元,并禁止白银交易。法币发行后,结束了清末民初货币多元、流通混乱的局面,为物价稳定、工商业复苏以及抗战物资贮备奠定了金融基础。抗战全面爆发后,由于军费增加、财政赤字、日军掠夺、物资匮乏等多重因素叠加,国民政府大量增发法币,法币开始快速贬值。据有关资料显示,1943年当年6月法币发行额约为454亿元,至年底发行额约为754亿元,分别为1937年的32倍、53倍,到1945年8月法币发行高达5569亿元,增长397倍。抗战结束后,法币发行失控,发行总量呈几何倍数增长,至1948年8月,法币发行达660万亿,是1937年的47万倍,物价上涨约492万倍,导致法币失去政府信用,最终被“金圆券”所取代。由此可见,1943年是法币从快速贬值向恶性贬值重要过渡年份,精明的自贡盐商显然已经觉察到货币加速贬值的危机,因此在火圈租赁周期、租金付款周期等方面,采取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应对举措。
——演变进步的租赁方式
在自贡地区延续数百年的火灶租赁中,主要有三种火灶租赁方式:一是以火灶数量为单位收取租金。如上两期介绍的契约,均采取这种租赁方式。这类契约在清代、民国时期都有使用,但此类租赁方式难以适应各井气量变化、火力大小等现实状况,租赁双方均感“有失公允”;二是以火灶煎卤数量为单位收取租金。这种租赁方式,是通过火灶煎制卤水的数量计算火灶租金。此类方式出现在民国早期,虽然避免了气井火力变化的争执,但受到盐卤浓度、计量不统一的影响(注:东场,盐岩卤384碗一担、重300斤;黑卤340碗一担、重240斤;黄卤340碗一担,重220斤。西场,黑卤、黄卤均396碗一担,重300斤),“按煎卤量计租”的方式,并未普遍使用。三是以火灶所产盐数量为单位收取租金。这种方式,被多数学者称赞为“富有生命力”“相对先进”的租赁方式。这种形式的租赁出现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如本期介绍的两份契约便采取这样的租赁方式。在自贡盐场,租赁火灶制盐,与盐卤浓淡、火力强弱、制盐工艺、劳动生产组织有直接关联。以煎盐产量为单位计算火灶租金,相对于前两种计租方式而言更有说服力。这三种租赁方式,从出现时间先后以及承租双方权责关系上,清晰勾勒出盐场经营活动由“粗放”向“精细”、由“惯例”向“创新”的发展轨迹。
——特殊时期的租赁合同
该两份契约均签订于1943年。此时,世界反法西斯阵营转入全面反攻,中国抗战也开始由全面相持向战略反攻过渡。然而,当时国内经济受战时财政赤字、物资短缺、军事封锁等多重因素影响几近崩溃。国民政府为应对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采取了包括食盐专卖、实物地租等举措。1942年1月1日起,正式推行以“民制、官收、官运、官批发、商零售”为核心的战时食盐专卖制度,以此保障食盐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在此时代背景下签定的《崇海井火圈出租文约》《西场星龙井火圈出租文约》,两份契约中均有当时特殊的时代印迹。一是火灶租期明显短于其他时期。上述两份契约火灶租期均没有超过三年,充分说明了盐商们对抗战胜利和战时政策延续的预期。二是火灶租金付款周期明显短于其他时期,两份契约均规定为“租金每月付款”。按当时食盐专卖政策,国家收购食盐便是“按月结算”,盐商们为防止货币贬值,也改变了过去“每年三关结算”租金支付惯例。三是制盐设备均有承租方自备。按照当时政策,国民政府推行“生产设备质押贷款”的生产激励措施,因而,作为承租方的盐商,更愿意使用自家的生产设备,以方便利用该政策获取政府低息贷款。
如今,一纸写满财富梦想的契约,早已褪去了“资本逐利”的商业外衣,如今成为后人了解盐场、见证历史的史料,在其字里行间,无不展示着自贡盐商逐利生存的智慧,折射出当年社会环境对商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制约,更显现出商业经营方式的演进变化轨迹。
撰稿人:江波
编辑:曾航
责任编辑:冯方湲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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