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2024年12月,荣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发现,辖区某美容会所的清洗消毒间有8支无中文标识的倍他米松新霉素乳膏。经认定,上述产品应按药品进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使用该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经调查,会所负责人为提高客流量,通过中间人,以服务费提成的模式邀请“拓客公司”为其招揽顾客,“拓客公司”人员自行携带无中文标识的上述乳膏,在当事人店内将上述乳膏用于消费者皮肤“褪红”。
结果,荣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会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荣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3月21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自贡融媒记者 池莉 整理)
编辑:张翠娜
责任编辑:郑鑫玉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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