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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026-03-12 20:54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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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李丹

3月12日,记者从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该厅日前与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全省从2025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加强管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资金保障,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据悉,此次调整是我省连续第21年提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等人员待遇标准。待遇连年提升,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标准调整后,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较上年度均有提高。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人员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135840元、127884元、120240元,十级因公残疾人员抚恤金提高至每人每年12324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部分老年烈士子女、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抚恤金和相关补助金标准普遍提高。

具体包括: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增加713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26934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不低于2747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536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年24896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1048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100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724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至每人每年10908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724元。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补助50%,对其他市县补助35%,对省本级全额负担。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每人每年9036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人每年补助74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五五”分担。

编辑:金艳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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