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5年初,消费者李先生在“某某代售”平台花费1.3万元购买了一款游戏账号,并同时购买了平台“包赔服务”。该平台承诺,若账号被卖家恶意找回,将全额赔偿用户损失,但明确二次转卖情况除外。
李先生正常使用账号一个月后,该游戏账号被原始卖家恶意找回。李先生随即向代售平台提出赔偿申请,平台却以涉案账号属于“二次转卖”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及补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自贡市汇东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投诉。
汇东消委会调查后认为,争议聚焦于平台“包赔服务”格式条款的认知分歧。“某某代售”平台认为其保障责任仅限第一次交易时卖家恶意找回的情形,不含二次转卖交易产生的原始买家恶意找回的情形。消费者李先生则认为,平台在交易“包赔服务”时,未对该关键限制条款进行显著告知(自己在交易时也未注意),“第一次账号转卖交易”“多次账号交易”其性质相同,平台在承担责任时候不得区别对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其单方设置的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风险,应承担相应主体义务。
经调解,平台提供了完整的交易链数据,锁定账号实名人为谢某。因多次联系无果,且此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纠纷范畴,涉嫌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消委会协调双方报案。公安机关依据平台提供的精准信息快速锁定谢某,并查明谢某因经济困难,在售出账号收款后,利用原始身份信息恶意申诉找回。最终,李先生成功找回账号,平台依据服务约定赔付3000元,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谢某恶意找回已售出账号的行为,侵犯消费者财产所有权,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行为负有安全保障、信息公示、纠纷协调等义务,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自贡融媒记者 池莉 整理)
编辑:郑鑫玉
责任编辑:郑皓匀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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