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昕沂 官欣雨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原告苟某出生于1951 年,与丈夫王某丙婚后收养被告王某甲,并生育一子王某乙,将两名子女抚养成人。王某丙去世后,苟某年事已高,2010年 6月,苟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甲放弃财产分配与继承权,自2010 年6 月起每月支付苟某生活费100 元,苟某的医疗费及身后相关费用由王某甲、王某乙各承担50%,三方均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苟某长期随王某乙生活,而王某甲却未按约定支付生活费。2025年,苟某因病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2134.86 元,王某甲需支付900元。多次沟通无果后,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支付2010年6月至2025年12月的生活费18500元,并承担本次医疗费的50%。
法院审理认为,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本案中,三方签订的赡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甲应依约履行义务。扣除已支付的900 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苟某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18667.43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订立的赡养协议对赡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恪守履行。
生育养育饱含艰辛,养父母含辛茹苦将养子女抚养成人,步入晚年之后,养子女应与亲生子女一样,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以感恩之心回报养育之恩,以责任担当守护家庭和睦,共同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编辑:王雨爽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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