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天下 发现自贡 文化 健康 教育 商圈
搜索

养子未履行赡养协议被诉 法院判决支付老人生活及医疗费

2026-04-01 11:43

0

分享

肖昕沂 官欣雨 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养育之恩不可负,赡养义务不容推脱。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养子女按照赡养协议支付老人多年生活费及医疗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微信图片_20260331111303_96_2.png

原告苟某出生于1951 年,与丈夫王某丙婚后收养被告王某甲,并生育一子王某乙,将两名子女抚养成人。王某丙去世后,苟某年事已高,2010年 6月,苟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甲放弃财产分配与继承权,自2010 年6 月起每月支付苟某生活费100 元,苟某的医疗费及身后相关费用由王某甲、王某乙各承担50%,三方均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苟某长期随王某乙生活,而王某甲却未按约定支付生活费。2025年,苟某因病住院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医疗费2134.86 元,王某甲需支付900元。多次沟通无果后,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支付2010年6月至2025年12月的生活费18500元,并承担本次医疗费的50%。

法院审理认为,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本案中,三方签订的赡养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甲应依约履行义务。扣除已支付的900 元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性支付苟某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18667.43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订立的赡养协议对赡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恪守履行。

生育养育饱含艰辛,养父母含辛茹苦将养子女抚养成人,步入晚年之后,养子女应与亲生子女一样,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以感恩之心回报养育之恩,以责任担当守护家庭和睦,共同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微信图片_20260331115149_97_2.png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编辑:王雨爽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吴山冠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6-2024 WWW.ZGM.CN 自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日报社 主办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1240号自贡报业大楼 电话:0813-8220769 8220773 邮箱:webmaster@zgm.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16 蜀ICP备11013724号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105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23-3-2-0008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220769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220770 电子邮箱:wcn@zgm.cn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77 |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22077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