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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档赏析:品读自贡盐业资本接续契约(一)《严积厚堂严少林立出星龙井上中下节锅份文约》

2026-04-17 10:59 自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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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展开纸色泛黄的自贡盐业契约,翻看岁月尘封的历史档案,在字里行间,我们不仅能感知曾经盐场的点滴,更能体会契约双方的财富梦想,从中折射出晚清民国时自贡盐商们熟练运用资本获利的手段。

“上中下节”,是清代、民国时期自贡盐商独创的资本接续模式。盐商们在合伙经营中,为引入新投资人确保资金链接续,采取以“出顶—转节—提留股份”为核心的商业模式。这种合伙经营模式,多出现于合伙凿井,其首创年代已难以确定。在官方文字记载中,1872年同治版《富顺县志》中便有《上中下节井规》,笔者推测该经营方式出现年代应在清代中后期。1882年,该井规又被《四川盐法志》(光绪版)收录,成为官方认可、全国通行的做法。富荣盐场,作为该经营模式肇始地,曾经出现大量这类商业活动,并保留了众多的资本接续契约(俗称上中下节约)。本期,笔者选择了一份签订于1914年(民国三年)的《严积厚堂严少林立出星龙井上中下节锅份文约》,予以释文解读,以飨读者。

(壹)

契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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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扫码查看高清档案)

原文:

立出完全盐井子孙业上中下三节锅份字约人严积厚(堂)即严少林……缘宣统三年辛亥(1911年)三月十五日,严少林将先年所接富顺上坵垱地名石板田贡井张爷会地基内泰生井(原名海生井),丢与李星桥名下五美堂出本承办,占子孙下节锅份12口正,更名为星龙井……同日,上节颜桂馨堂经手颜丽南与严少林立有一合约,颜桂馨堂原占上节锅份6口未丢去,因未用银两;惟姚寅甫原占1口丢出0.5口,用银50两;张王林李四姓原来各占锅份0.5口,各用银25两,各丢出锅份0.25口……今时市变迁,上节颜姓贴请两次,上中下节三节各在一方,必要定明锅份,启班后各管各业。兹特将上中下各姓锅份详列于后……俟井成大功出水、出火之日,除下节所修柜灶两房、天地二车、牛棚楻桶……叼下木柱用费、挂红、酬神井上一切用度之外,有余红息,上节始进班,上中下三节各照锅份管业。如井出火,中节应占锅份之火,下节李五美堂承佃煎烧,照井口规模称租。

以上各情并无勉强勒逼等情……特立完全字约一纸,交下节李五美堂子孙永远为据。照原先合约注明,如出微水微火以助下节锉费,上节中节人等不得异说。

记录上中下三节起班后各占子孙锅份详列于后:

1、宣统辛亥年李五美堂买明,星龙井井基外后壁山脚至半山腰地基一段,不与此井相涉;

2、李五美堂占下节、地脉、上节共14口正。其中,下节12口,内有贡井张爷会(地脉)1.5口;于宣统辛亥年五美堂买明,张爷会地脉3口内有1.5口系上节。又于民国癸丑年五美堂顶明上节王品三、张子卿各0.25口。

3、颜桂馨堂占上节6口;

4、严积厚堂即严少林占中节锅份3口、姚寅甫占上节锅份0.5口、林万选占上节锅份0.25口、李鼎元占上节锅份0.25口;

以上六码头全井共成24口,以后无论何姓或顶或卖,另立字约为据。

民国三年阳历12月9号

 

(贰)

内容解读

★契约中星龙井沿革。查阅自贡市档案馆馆藏《星龙井岩口簿》及相关资料,星龙井位于现贡井区长土街张家山石板田。该井开凿于1872年前后,由颜桂馨堂承首邀伙姚寅甫等人,租用贡井张爷会土地凿办盐井,取名海生井。至1880年后,井深达120余丈(约440米),井出淡卤,各股伙进班分红。于光绪十余年(约1888年)后,颜桂馨堂伙等将该井丢中节与严积厚堂出资锉办,取名泰生井。严积厚堂续锉至180多丈(约670米),后因资金不足而搁置。1911年3月,严积厚堂经手严少林(严绍陵)将该井丢出,作下节与李五美堂经手李星桥,并更名为星龙井。该井于1915年1月末凿至256.26丈(931米),出大火,5月起煎火圈280口。本文展示契约为1914年末应颜桂馨堂要求,为明确该井上中下节各股东所占份额所再立之契约。

★契约中股份单位。本文展示契约中,用“口”作为股份单位。该做法源于同治版《富顺县志》和《四川盐法志》所收录的《桐、龙、新、长四垱三十班井规》《坵垱二十四口子孙井规》。简单描述为,在富荣东场(现自流井、大安区域),签订盐业契约时,多以“日份”描述股份,以“天、时、分”作为股份单位,并按30天为满额进行分配;在富荣西场(现贡井区域),多以“锅份”描述股份,以“口”作为股份单位,并按照24口为满额进行分配。

★契约中股份转让。本文所介绍“上中下节”,一般情况为,“旧投资人无力建设或经营时,为引进新投资人和资金所采取的股份转让行为。作节后,股份具体分配,由参与方具体商定。”在星龙井凿井过程中,经历了两次“作节”:第一次,颜桂馨堂作节引进严积厚堂接续凿井,由于未发现当年契约,无法得知股份具体转让比例;第二次,严积厚堂作节引进李星桥名下李五美堂接续凿井。本文展示契约中对这次“作节”的股份分配进行了详细记载,即,“李五美堂接手后出资凿井,占全井24口股份的一半,即12口。后又买进2口,共占14口;颜桂馨堂原所占上节6口;严积厚堂所占股份调整为3口;姚寅甫占上节锅份0.5口、林万选占上节锅份0.25口、李鼎元占上节锅份0.25口”。从契约内容推算,李五美堂没有进入之前,其股份分配应为“颜桂馨堂占12口、严积厚堂占6口、姚寅甫占1口、林万选占0.5口、李鼎元占0.5口;李星桥所买2口,在之前占4口。一共合成24口”。当然,不是所有“上中下节”契约,都是按照此比例分配,因受后期投入预判、前期投入估量、未来产出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具体所占份额,由参与方共同商议而定。

★契约规定“进班”时间。在自贡盐场的凿井、淘井契约中,对股东“进班”(即,按照其所占股份参与管理、经营,拥有分红权。)有严格规定。如“出微水微火以助下节锉费”,即,该井所产卤水、天然气数量不足时,其收益归凿井方(下节)所得,作为资助其锉井费用。“俟井成大功出水、出火之日……始进班”,即,上节、中节要等到盐井见大功后,才能参与管理、分红。

那么,何谓“井成大功”?是指该井日产卤水、天然气达到一定数量。具体为,“小水、微水”,指日产卤水≤20担,此时尚不能进班分红;“中水”,指日产卤水20—100担;“见大功”,指日产卤水100担以上;“见大水”指日产卤水500担以上。从现有契约中发现,一般情况“见中水”后,就可进班分红。如盐井出产天然气,“见微火”,指该井产天然气够烧盐锅数量较少,且不稳定,此时不能进班分红;“见小火”,指该井产天然气够烧盐锅数量≤24口;“中火”,够烧24—48口盐锅;“大火”,够烧盐锅数量≥48口。从现有契约发现,出火10口火圈以上就可进班。此外,股东进班分红时间,还要充分考虑凿井方的收益。如本文契约中“除下节所修……用费、挂红、酬神井上一切用度之外,有余红息,上节始进班,上中下三节各照锅份管业。”意为,要将李五美堂地面设施建设费及其他用度扣除后,各股东方能按照各自所占股份参与经营、分红。

★契约中的特别约定。本契约中有一项特别约定,即“如井出火,中节应占锅份之火,下节李五美堂承佃煎烧,照井口规模称租。”。之所以有这样的约定,一是李五美堂(李星桥)希望拥有对星龙井火圈的绝对控制;二是李五美堂(李星桥)希望获得更多利益。对照星龙井井史资料,契约签订不到两个月后,该井见大火,够烧280口火圈,于当年5月起煎烧制盐。照契约推算,该井股份中的1口锅份,即为11.67口火圈。按当年1口火圈年租价为60两银计,该井1口锅份年收益最低为700两银。拥有14口锅份且租有4口锅份的李五美堂,实际控制有该井210口火圈。由于火圈自营收益高于外租价格,李五美堂在星龙井经营得当的话,笔者估算其年收益将超过12000两银。

 

(叁)

契约评价

这份签订于112年前的资本接续契约,不仅让后世看到了一次“巨额回报”的成功投资行为,更让人感受到“上中下节”契约所蕴含的商业投资“魔力”。翻阅历史档案,不是每一个参与“上中下节”契约的投资人,都能获得类似本文契约中的巨大成功,即便是本文展示契约中李星桥也不例外。

李星桥出生于1879年,是富荣盐场李四友堂的后人。1899年,仅20岁的李星桥便出任李四友堂总办(掌门人),当时家族背负巨额债务濒临破产。他在任12年,化解债务危机、强化内部管理、追讨外欠债务、撤换管理人员、积极投资盐井,使原本衰落的“李四友堂”得以中兴。然而,1911年,李星桥因家族压力被迫卸任李四友堂总办,遂以自己名下李五美堂(因娶五房妻妾,故取名“五美堂”;在自流井区建造豪宅,以五朵美云之意,取名“五云村”)名义,在自流井、贡井大量投资盐井。由于投资过大,至1920年后,李星桥面临巨大债务,经营陷入困境,于1923年病逝。

百年前,现代地质科学尚未系统传入中国,盐商通过“上中下节”投资盐井获得成功,不仅在于对所投资盐井凿井投入的估量、地下盐卤产出的预判,也取决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决策魄力,更在于盐商们日积月累的经验、坚韧不拔的干劲以及上天眷顾的运气。本文所介绍的李星桥便是如此,投资接办星龙井,凿井4年见大火获利颇丰;也有不少盐井,投入巨资、颗粒无收。

如今,当年写满财富梦想的契约,早已褪去“资本逐利”的商业气息,成为后人们了解盐场过去、研究历史变迁的史料。品读契约中文字,翻阅对应的资料,还原当时的场景,我们依然还能在其中,得到许多世间感悟。(撰稿人: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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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莉莎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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