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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级人民政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教育矫治(矫正)类活动,《四川省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办法》出台

2026-04-23 14:52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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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江芸涵

川观新闻记者4月23日获悉,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日前印发《四川省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5月30日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教育管理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范畴,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矫正)类活动。

据介绍,我省制定《办法》立足本省实际,对不良行为界定、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教育实施方式、保障与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借鉴各地集中整治工作经验,专门配套制定鉴别指南,指导各地做好鉴别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提出,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教育、感化、保护”的方针,以教育为主导,注重心理关怀坚持政府履职和行为引导,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体罚、侮辱等侵害行为。坚持政府履职,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监护人主责、学校支撑、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细化各相关主体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哪些属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办法》明确有九种行为,具体如下: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办法》明确其教育工作主体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所在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必要时寻求学校或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教育,《办法》指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家庭教育指导、法治与品德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社会服务、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和专门学校体验学习等。

《办法》强调,严禁在不良行为教育管理中对未成年人实施以下行为: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随意关禁闭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或住宿条件;强迫或变相强迫超出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劳动;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行为。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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