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柯增胜
“上诉人反复、多次购买相同或者类似类型产品,继而再以批量化、格式化、模板化的理由进行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其行为目的已非救济其自身受损的合法权益。”这段话,出自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被“点名”的,是一名叫杨某某的职业索赔人。
4 月 23 日,消费质量报记者联系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结合两份行政判决书及该局经办人员介绍,厘清了这起南充首例 “知假买假” 行政诉讼案的来龙去脉。
事件还原:投诉146次,索赔近2万元
“事情要从去年6月说起。”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杨某某通过外卖平台,在顺庆区一家药店买了一盒“新黄金视力贴”。之后,他便向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以“产品标注的适用范围与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询的备案信息预期用途不一致,违反了《医药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由,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
“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联系涉事药店负责人调解,但对方拒绝调解,只能依法终止调解。”该工作人员介绍,杨某某对此不服,遂向顺庆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顺庆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
2025年11月,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法院均判决职业索赔人杨某某败诉,维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明确非生活消费目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只看这一起投诉,只是普通消费纠纷。但经过我们走访调查,杨某某的投诉举报数量,已超过正常范围。”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消保股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以来,杨某某以不同姓名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46次、举报11次,仅2025年3月至6月,就在顺庆区集中投诉举报60次、短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41件。
“购买频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次数。”顺庆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的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模板化、格式化,呈现出典型的“批量购买—集中投诉—程序施压”特征。
此外,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部分商家向执法人员反映,杨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们发送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案例链接,发完又快速撤回。他还向商家暗示:赔偿后就会撤诉;如果不及时赔偿,一旦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就不好处理了”。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杨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已获得19754元赔偿。
法院认定:知“假”买“假”,不具备合法权益基础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某有没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
顺庆区政府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要有真实的利害关系。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基础,因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杨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给出的理由是,申请行政复议须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申请人与行政行为须具有利害关系。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维权范畴,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基础,行政机关决定合法有据。
对此,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飞表示,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职业索赔,本质是滥用维权权利、恶意占用行政与司法资源,“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投诉举报秩序,加重基层执法负担,还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营商环境,显然不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维权行为。”
案例警示:四个“明确”,为执法划出红线
顺庆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是南充市首例明确认定“非生活消费目的投诉举报不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诉讼案件,对规范投诉举报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明确维权边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生活消费需要”为前提,脱离该前提、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通过一、二审判决,明确“非消费目的+不正当牟利”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权益基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规则。
强化监管依据。案件结果与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中关于“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相衔接,为基层执法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提供了实践支撑。
维护市场秩序。对滥用投诉举报权利、恶意占用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有助于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顺庆区市场监管局也提醒公众,应基于真实消费合理维权,对以牟利为目的的恶意投诉、敲诈勒索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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