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主张“中粮”商标已与中粮集团形成了唯一的特定联系和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遂向自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贡某金属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某包装公司)立即停止将“中粮”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使用等5项诉讼请求。
法院基于自贡某包装公司历史渊源,在认定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充分考量被告企业系由原地方国营单位改制而来,长期使用相关标识并持有合法注册商标,经营已逾二十年等历史与现状因素,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的全部诉请,避免了“一刀切”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的重大冲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贡某包装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中粮”二字存在极深的历史渊源,在设立和发展过程中与自贡中粮机械公司客观存在的历史联系,继承和发展了自贡中粮机械公司的有形资产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并非系对中粮集团商誉的攀附。但自贡某包装公司在其公司大门、办公楼及网站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单独、突出使用“中粮”“中粮包装”文字进行宣传,可能发生公众对市场主体的认知错误,产生市场主体的混淆后果,应当予以规制,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不简单以双方商誉的大小、发展规模的强弱作为唯一依据推定攀附意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也坚决遏制“搭便车”的混淆行为,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了“商标规范使用需标注全称、避免单独突出”的使用规范,为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清晰的竞争规则指引。
本案的审理也为自贡市“字号+商标”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纠纷提供示范指引,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自贡融媒记者 池莉 整理)
编辑:郑皓匀
责任编辑:张翠娜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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