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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多家茶楼因“无证泡茶”遭集中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已逐一指导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依法备案

2026-04-29 12:38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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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近日,成都多家茶楼因“未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泡茶、售卖零食”等遭投诉举报。茶楼经营者称,举报人模板化投诉、上门索赔,金额从2000元到4000元不等,疑遭遇职业打假人,呼吁执法部门“柔性执法”。

针对此事,成都市场监管局4月29日进行了回应:

近期,我市部分区(市)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收到针对全市部分茶楼“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集中投诉举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了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不予处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棋牌室、茶楼专项排查。经查,部分茶楼的确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对上述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整改,并逐一指导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同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加强了对商家的普法宣传,明确政策细则,指导其规范经营。

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已于4月25日向其会员单位、各茶楼茶馆发布食品安全合规提醒函,提醒相关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指导商家整改,同时加强巡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经营店和摊贩,不需要备案。第一百零九条明确: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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