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6年4月3日,甘孜州巴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通过防火视频监控发现,甲英镇党巴村麻顶组村民次某某某在野外违规野外用火,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次某某某公开道歉。巴塘县林业和草原局及巴塘县甲英镇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次某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6年3月9日,杨某某明知禁火期未办理用火手续不能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凉山州会东县大崇镇大兴村林区边缘50米范围内焚烧杂物,其行为已违反了《会东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关规定。目前,会东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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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3月3日,凉山州布拖县公安局地洛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查获一起违规野外用火案。经查,地洛镇觉生村村民阿子某某,因自家地里地瓜被刺猬偷吃,听闻烟味可驱赶,遂点燃地里杂草焚烧,其行为违反《布拖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存在火灾隐患。目前,违法行为人阿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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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2月27日,乐山市沐川县黄丹镇铁炉村村民周某某,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擅自在自家林地焚烧清理的枯树枝,被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并被处200元罚款。
案例五
2026年2月13日,乐山市沐川县高笋乡静云村村民谢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野外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静云村焚烧清理的枯树枝。该行为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谢某某最终受到批评教育,并被处200元罚款。
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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