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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元就想买断全部劳动权利?法院:不行!

2026-05-06 19:00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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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一纸离职协议,能否“买断”劳动者全部权利?月薪1.7万余元的杨某在离职时被公司以2900余元解除合同,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重新给予杨某适当补偿。

据查,杨某于2023年9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17000余元,后被派往成都某项目现场工作。2025年12月,公司以经营和项目需要为由通知杨某撤出项目组,次日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载明,公司支付给杨某2900余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经济补偿金,这笔钱涵盖了杨某离职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等所有费用,并要求杨某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

协议签订后,杨某自觉金额约定过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合计59500元。该案经仲裁认为,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属合法有效,遂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申请。杨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经审查,杨某月工资标准为17000余元,而涉案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仅为2900余元,且条款中包含要求劳动者放弃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权利的内容。该约定与杨某实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存在显著差距。经过询问了解,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确系协商一致解除,杨某也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被开除的情形。之所以形成约定内容,根据双方陈述,确系杨某对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甚了解,在公司也未提示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了上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约定。

法官认为,离职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若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相差过大,且存在要求劳动者放弃全部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劳动者仍可依法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应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而压低补偿,否则协议效力可能面临司法审查。

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经法官调解,公司自愿重新给予杨某一定补偿,案件圆满结案。

法官提醒

离职协议是劳动关系终结的“法律凭证”,劳动者签署后若反悔,则将产生纠纷。算清“账本”再签字,别做“糊涂账”。看清“兜底条款”,别轻易“全放弃”。警惕“格式陷阱”,拒绝“留白”明确“支付时间”,别信“空头支票”。保留“证据原件”,做好“两手准备”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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