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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泡一杯茶需要什么证?是违规经营还是举报敲诈?

2026-05-09 14:31 自贡市网络舆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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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400余家茶楼因“无证泡茶”被集中举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新京报报道,涉事茶楼在为顾客冲泡金丝皇菊等花茶后,被举报人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进行举报和索赔。4月2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回应称,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不予处罚;4月29日,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成都市茶行业工会召开“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研讨会”,涉事商家联合签署倡议书,决定联合报警。

举报人的法律依据并非凭空捏造。举报理由涉及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泡茶、无保健品销售许可售卖红牛保健品、售卖金丝皇菊(代用茶)未明确标注、使用不可降解吸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明确规定,茶楼现场用热水泡茶属于自制饮品制售,属于餐饮服务范畴,依法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次,根据卫健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皇菊未被直接列入,但它作为菊花的栽培品种之一,又常被归类为“代用茶”。基于现有规定,经营者不能随便冲泡,因此诸多职业打假人专门盯着金丝皇菊举报。

法律依据的存在并不等于举报行为的正当。茶楼茶馆是成都最具代表性的民生行业、特色产业之一,单位面积密度高。此事件中职业打假人被爆料短时间内投诉多家,消费、举报、谈判、收款环节内部分工明确。被举报商家接受媒体报道时透露,在尝试集体协商时,举报人坚持每家至少赔偿1500元,甚至报价高达4100元,远超合理维权范畴。这种模板化投诉、规模化操作、以“私了”为目的的模式,与正常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格格不入,更接近于一种将法律条款当作“套利工具”的职业索赔生意。

今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新规的立法意图十分清晰:支持以净化市场为目的的公益监督,剥离“知假买假、批量索赔”的牟利行为,让监管力量回归守护消费安全的核心职能。

“无证泡茶”事件既是一面镜子,也是一次契机。它照出了部分茶楼经营者法律意识的薄弱,也照出了职业索赔产业链对执法资源的挤占,更提醒监管部门须加强行业普法、填补监管盲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进一步厘清“维权”与“敲诈”的边界,让市场少一些歪风,多一份安心。(黑仔)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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