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婚庆公司提供婚礼现场布置服务时,出现现场布置与约定效果图严重不符情况,作为结婚的新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婚庆公司构成服务瑕疵,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易某、唐某某作为即将结婚的新人,与成都某婚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二人于2023年10月6日举办的婚礼提供全套服务,合同总费用58000元。二人先后向该公司支付费用共计54300元。婚礼举办后,易某、唐某某认为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其中包括暗场未包裹、吊顶缺失、花束不足、主舞台背景未完工等瑕疵情形,遂拒绝支付尾款,并要求该公司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并在网络平台发布婚礼布置相关“避坑”帖子。其间,某婚庆公司员工朱某向易某、唐某某转账5800元,并表示“我已经把我的工资补偿给你了,不止你要找公司麻烦,我也要找”,该笔费用经查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妻子转给朱某。
协商赔偿无果后,易某、唐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婚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共同退还服务费32600元、支付违约金174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某婚庆公司辩称已按约提供服务,自己不存在违约,并提起反诉,要求二原告支付尾款9500元及滞纳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业务损失共计49500元。张某某辩称其个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某婚庆公司策划师向新人发送的效果图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但婚礼现场在吊顶、拱门、鲜花、背景装饰等方面均与效果图存在明显差距,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该公司系张某某一人独资,公司收款使用张某某个人账户,张某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易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内容以客观事实为主,未构成名誉侵权;其亲属到婚庆公司交涉属于合理维权,未造成该公司经营损失。
法院认为,某婚庆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婚礼服务,应当减少服务费用。婚礼具有特殊人格意义,服务瑕疵给新人造成难以弥补的遗憾,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张某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婚庆公司退还易某、唐某某服务费12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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