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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7月1日起,“退休人员”上班权益有保障

2026-06-04 18:14 中共自贡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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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人口结构已进入老龄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和退休人员返聘情形呈现逐年增多态势。近年来,用人单位以超龄劳动者年龄偏大、劳动能力有限,压低待遇报酬的问题突出;以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理由,损害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频发。

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超龄劳动者,也就是常说的退休人员,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包括符合规定提前退休的劳动者。

《暂行规定》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适用于境内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中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工作协同、管理监督作了明确要求。施行《暂行规定》是国家在明确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疏解人口老龄化带来劳动力减少难题、解决超龄劳动者劳动纠纷等方面的重大制度安排。真正弥补了现行劳动相关法律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制度空白。《暂行规定》既是用人单位设置招用岗位、规范招用程序、确定用工关系、改善用工条件、保障相关待遇的基本遵循,又是超龄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综合来看,《暂行规定》主要解决了“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工作时间多久?工资怎么给?受伤怎么保障?纠纷怎么解决?”等具体问题。

一是确定了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之间的超龄用工关系。《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在以往常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之外,新设超龄用工关系。有效约束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换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更改劳动报酬等行为,彻底摆脱了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劳务关系为由拒不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劳动纠纷申诉无凭的窘境。

二是规定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加班待遇。《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要求,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有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追求最低生产成本,随意调整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行不通了,不再是监管无据状态。针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必须对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三是明确了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为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支付超龄劳动者工资标准过低且不统一、发放时间随意、以有价证券(股份/产品)代替货币支付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安排了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彻底化解了以往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以意外伤害、人身伤害简化处理的突出矛盾。超龄劳动者因工负伤有了保障,也减少了用人单位负担。

五是细化了劳动仲裁解决纠纷的具体情形。《暂行规定》明确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从纠纷范畴、受理部门、适用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对处理用工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暂行规定》还就超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休息休假等事项做了具体安排。

施行《暂行规定》的初衷是保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让真正实现“老有所为、劳有所得、权有所护”有了坚实法规支撑。它既是国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领域迈出的重要一步,又是法治建设中的关键一环。(许鹏)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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