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密资质单位制作,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登记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复印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绝密级文件信息资料,一般不得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事先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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