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万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现实生活中,部分婚姻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登记之初就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一对同居生活15年的表兄妹婚姻关系无效,明确划清婚姻法律红线。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张某与李某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日常琐事频繁产生矛盾,隔阂不断加深,夫妻感情逐渐消磨殆尽。2026年春节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爆发激烈争吵,积压多年的矛盾彻底激化,夫妻关系完全破裂。随后,张某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中,双方均如实陈述了特殊的亲属关系。原告张某表示,自己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是亲兄妹,自己和李某是表兄妹,当初由于自己心怀亏欠选择和李某成婚,多年相处下来矛盾重重,二人早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关系。被告李某也坦言,当初明知自己和张某是近亲关系,却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生育子女,便不会产生影响,最终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伦理秩序、保护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防范遗传疾病风险。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办理了婚姻登记不等于合法婚姻,勿混淆“离婚”与“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自登记开始就不受法律认可,双方自始不享有夫妻法定权利、不承担夫妻法定义务。除近亲结婚外,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均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广大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前,应当主动了解婚姻相关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自觉规避违法婚姻情形,依法组建受法律保护、安稳和睦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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