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商誉的载体和诚信的象征,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工具。新修订的商标法由原来的“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对篇章结构作了较大调整,条款内容进一步丰富。
那么,新修订的商标法如何破解困扰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维护经营主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解答。
变化一:严格规制“心机商标” 保护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从标识“120W”实则并非相应功率的充电器,到声称“手打”实际却是机器生产的挂面,“心机商标”让不少消费者无端“踩坑”。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驳回127.3万件易误导消费者的“心机商标”申请。
这次商标法修订加大了商标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保护导向,严格规制“心机商标”。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新增投诉举报机制,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中国商标网“心机商标”治理窗口)投诉、举报。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既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也有助于从源头提升商标审查质量,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进入市场。”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说。
变化二:明确商标注册条件 遏制恶意商标“碰瓷”
近年来,不少热点名称被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傍名牌”“蹭热点”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我国商标品牌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这次商标法修订增设专章,集中对商标注册条件进行规定,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此外,进一步前移商标管理预防窗口,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
“商标不是‘藏品’而是‘用品’,其价值来源于市场使用过程中积累的商誉,而不是注册证书本身。”马一德说,未来应进一步强化“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导向,加强对实际使用情况的审查,压缩单纯依靠囤积注册牟利的空间,让商标资源更多服务于真实经营活动。
变化三:完善驰名商标相关制度 助力企业出海
“郫县豆瓣”商标在越南被抢注、“绍兴花雕酒”“女儿红”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伴随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个别代理机构实施或协助境外恶意抢注的行为,已对我国企业海外布局造成冲击。
这次商标法修订加强了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
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将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针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专家建议,企业出海过程中仍应坚持“商标先行”策略,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尽早进行国际布局和注册申请,通过法律手段与商业策略相结合的方式,降低海外被抢注风险。
变化四:加强代理监管 强化行业自律
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失序问题突出,从“潼关肉夹馍”到“遇见小面”,商标代理机构参与或协助恶意抢注、囤积倒卖商标等“以诉牟利”行为频发,花样不断翻新,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
这次商标法修订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新修订的商标法还加大了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有自行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等行为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能够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优势和自我管理功能,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格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说。(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法院报)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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