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质量报全媒体记者 罗安舒
7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8号令《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重点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今后,凡涉及相关情形的经营主体,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依法接受重点监管和信用约束。
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
《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并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围绕质量安全这一重点领域,《办法》明确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
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许可、国家明令淘汰、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明知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仍未停产、未召回;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质量安全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生产、销售、经营依法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许可证的产品。
制造、销售、使用具有欺骗消费者功能的计量器具。
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影响?
《办法》明确,一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主体将在多个方面受到实质性约束:
监管力度升级——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督检查频次将显著提高。
信用约束全面嵌入——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依法受到信用约束。
便利措施不再适用——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将依法从严审核。
评优资格受限——不予授予市场监管领域的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
信息公示影响持续——违法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信用形象、市场合作及商业准入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此外,《办法》也赋予经营主体主张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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