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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为困境儿童“兜底”,为家庭教育“立规”

2026-07-27 22:15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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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7月27日举行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三审。相比二审稿,三审稿在强化社会共治、压实家长责任、保护困境儿童等方面有多处新增和细化。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就修改情况进行说明时,介绍了三审稿的三项重点。

全社会共担责任:将家庭教育纳入村规民约

据介绍,此前,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当充实细化相关内容,促进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重视家庭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全社会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营造重视家庭教育、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良好格局。”新增一款,规定:“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优良家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关爱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强化家长主责:不履行或受督促指导

贺江华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级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强化家长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实完善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应受到批评、教育、劝诫的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升级:建立预警与联动保护机制

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的内容,对遭受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的未成年人加强保护。为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整合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对家庭教育严重失职、失能的家庭建立预警及救济制度。“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动机制,为遭受学生欺凌、家庭暴力、性侵害等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并跟踪回访。”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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