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6月1日报道,从江苏苏州一小学家委会用完45把雨伞后集体退货,到奢侈品牌圣罗兰、Miu Miu因“恶意退货太多”对杭州部分街道实施发货限制,一系列热点事件将“七天无理由退货”滥用问题再次推至舆论风口。
“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本意是解决网购中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正当权益。可这份带有善意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中不断遭遇滥用。不少商品被使用、污损之后依旧被退回,不仅导致商家蒙受直接经济损失,更推高了整体运营成本,迫使商家可能通过涨价或设置高额运费转嫁损失,最终让诚信守法的大多数消费者“买单”,严重侵蚀了网购生态环境。
更值得关注的是,商家在依据法律规定拒绝退货后,消费者往往转向平台介入。而平台出于维护用户黏性、减少争议的考量,更偏向于“息事宁人”,优先满足消费者的诉求,致使商家常常陷入“拒绝即纠纷、申诉成本高”的被动局面。这种失衡的处理机制,既暴露了商家维权的现实困境,也折射出平台在矛盾化解与失信约束方面的制度缺位。需要明确的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任何状态的商品都可退回,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这是行使权利和侵占他人利益之间的分界线。
要扭转这一局面,需要监管、平台与消费者三方共同发力。监管部门应尽快细化“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标准,明确商品完好的具体界定。什么叫“完好”?试穿可以,穿出门不行;打开包装可以,破坏密封包装不行。这些细节不能总靠双方各执一词来解决,需要有相对清晰的界定标准。同时,对于有明确行为特征的恶意退货,应当建立认定规则和相应的处置依据,让规则本身既保护消费者,也保护商家。
平台这边,同样不能缺位。电商平台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不能一边收着商家的服务费,一边在纠纷发生时缺位。依据明确的认定标准,探索建立恶意退货账号黑名单机制,优化商家的申诉渠道,是平台的分内之事。但需要留意的是,跨平台信用共享这类措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审慎推进,避免以治理之名越过隐私保护的边界。
消费者同样需要自觉珍惜自身信用,合理行使法定权利,不把“退”当成下单的底气,退货时保证商品完好、配件齐全,不以一己私利破坏市场公平,共同维护诚信、健康的网购环境。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善意经不起反复消耗。希望在各方努力下,这个制度能回归本来面目,让该保护的人得到保护,该约束的行为得到约束。(吴仪)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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