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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不减损价值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适应性改造

2026-08-03 16:43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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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国家文物局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提出,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可包括:安装空调、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干槎瓦屋面增设防水构造、改善门窗隔热性能、改善地面隔潮性能、改善墙体隔音性能、不涉及原历史装修的粉刷饰面、提升消防性能、改造升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设备。适应性改造应尽可能与修缮工程或简易修缮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如单独实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选择恰当的位置、技术路径和材料,不应套用当代建筑规范,避免对文物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可赴现场踏勘协商。

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便利人民群众依法修缮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明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要求、简化办事流程、降低群众办事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简化审批

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养维护工程免予审批。修缮工程内容较简单的,可适用简易修缮方案,并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效率。修缮工程内容较复杂的,仍须编制勘察设计方案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群众难以判断工程性质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予以说明确认,必要时可赴现场确认。

二、工程分类说明

(一)保养维护工程。包括:屋面及天沟落水管清理、建筑内外清扫、屋面捉节夹垄或干槎瓦翻检、地面铺装简易修整补配、梁柱墙体简易支顶加固、门窗及五金养护、排水系统疏通、庭院环境简易整理、虫害消杀等,以维持文物建筑的良好状态。

(二)简易修缮工程。包括:不涉及承重结构、装饰构件、异形构件、复杂工艺的修缮工程,一般仅对屋面、墙体、地面、门窗、油饰、院落及排水系统进行现状整修和局部修复。

(三)一般修缮工程。涉及承重结构、装饰构件、异形构件、复杂工艺的修缮工程,以及对建筑各部位进行整体修缮的工程。承重结构包括主体梁柱、承重砖、石、土墙及拱券等。装饰构件包括壁画、斗栱、脊饰、碑刻、彩画、木雕、石雕、砖雕、泥塑、灰塑、瓷塑、标语等。

三、简易修缮方案

简易修缮方案应包括建筑整体及拟修缮各部位的现状照片、修缮措施说明、标注轴线尺寸的平面、立面示意图。方案体例及深度参考后附简易修缮方案样表。鼓励各县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优化完善简易修缮样表,提供简易修缮方案编制的公共服务或补助,进一步降低群众办事成本。

四、提高简易修缮工程审批服务效率

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可因地制宜,采用以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高简易修缮工程审批的服务效率:在线审批、减免相关证明材料、主动提供文物建筑基本信息、免予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协商、承诺缩短审批时限等。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一次性告知书等进行必要调整完善。

五、适应性改造

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不减损文物价值、不影响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进行必要的适应性改造。可包括:安装空调、设置或升级厨卫设施、干槎瓦屋面增设防水构造、改善门窗隔热性能、改善地面隔潮性能、改善墙体隔音性能、不涉及原历史装修的粉刷饰面、提升消防性能、改造升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设备。

适应性改造应尽可能与修缮工程或简易修缮工程一并设计、施工。如单独实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村(社区),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监督,选择恰当的位置、技术路径和材料,不应套用当代建筑规范,避免对文物造成负面影响。必要时可赴现场踏勘协商。

六、保障措施

国家文物局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本省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修缮与适应性改造工作,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本省及其细分区域的技术导则,用于指导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修缮与适应性改造,不断加强有针对性的技术储备与普及,最大限度保护各地区文物建筑的地域特征。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托文物保管所等,主动开展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和过程记录,并设立本地专家库,支持指导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主体,要统筹兼顾文物保护与民生需求,为修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专业队伍、工作经费、政策机制等方面的有力保障,探索配套的补助机制,让居住在文物建筑中的群众也能享受现代生活。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托文物保管所等做好技术审核与咨询服务,开展好修缮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改善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保存状态。

编辑:金艳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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