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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敲诈,绝非舆论监督

2026-08-04 17:26 天府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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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舆情敲诈也是打击重点之一。公安部网安局2025年6月19日发布《上海警方严厉打击涉企舆情敲诈犯罪》一文时曾提到: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平台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恶意炒作企业的所谓“负面信息”,以“交钱就删”“不交再发”为要挟,以所谓“商务合作”“舆情服务”为掩护,实施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犯罪,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

这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违法犯罪,实际上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爆料之名,无端恶意捏造企业负面信息、诋毁产品质量,利用网络“口水战”制造流量,要挟企业交“保护费”。“不合作就发稿”“钱不到账,文章不撤”“给钱就删帖”……不仅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环境,也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与正常监督和投诉不同,舆情敲诈已形成经营管理、账号运营、暗访撰稿、信息发布、对接删帖“一条龙”作业。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处于上市、融资等关键节点的大型企业极易受威胁。一条碎片化的抹黑信息,经过有组织有规模的跨平台快速传播,会使企业长期树立的品牌形象遭受重创,更直接影响客户信任、合作洽谈,经济损失肉眼可见。今年5月,一科技企业向上海长宁警方报案称,一自媒体公众号自今年4月以来,频繁发布涉及该企业的不实信息,并向企业提出30万元下架赔偿费用;一名为“某某安全”的公众号通过拼凑不实信息胁迫企业签订高价“市场推广合同”,涉案金额超50万元,人为制造舆情发酵假象,胁迫企业挽回“清誉”。

一些关键节点,成为“商机”与“伤机”。一团伙瞄准企业在IPO(首次公开募股)审核的节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错的软肋,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向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胁迫企业签订“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攫取非法利益。一个拥有千万粉丝的MCN机构,长期雇佣网络写手,搜罗、拼接各类明星八卦,在电视剧、综艺播放期间故意制造负面舆论热点,并要求电视剧播放平台或明星经纪公司购买其所谓的“护剧”服务,否则拒不删除负面网帖。网络黑产炮制假消息,带来真危害,甚至会使一个行业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

“花钱消灾”是误区,妥协只会助纣为虐。全媒体时代,舆情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经济效益和生存发展。若置之不理,谣言会持续发酵;若诉诸法律,又会因“自证清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一了百了”,只好“花钱消灾”,有的则委托公关公司出面安排删帖。这正中始作俑者下怀,删帖换来的一时清静,却使企业背负“捂”与“盖”的名声,让一些“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网友被谣言带偏。企业遭遇舆情敲诈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切不可与敲诈方讨价还价,否则会陷入无休止的恶性循环。舆情敲诈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之分,表面上的息事宁人,实际上是助纣为虐。

整治舆情敲诈,不能只靠事后打击。平台作为网络内容发布的第一道关口,必须压实主体责任,运用技术搭建智能化监测拦截机制,重点筛查AI造黑稿、批量恶意举报、异常控评引流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同时可建立网络“黑名单”,让不法分子一经曝光即无路可走。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时,要先核实再转发,以免沦为帮凶。网友应增强法治意识,理性上网,不要人云亦云。警方提示:凡是以“有偿删帖”“舆情合作”等名义,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付费避免曝光”的行为,均可能涉嫌舆情敲诈。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对炒热度、恶意营销等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操纵、利用多个网络账号从事虚假点击、投票、排行、评论、评价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蹭炒热度、推广引流。中共四川省委网信办等9部门正开展2026年全省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加强属地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及App等监管,发掘推广全省各地、有关各部门(单位)整治假冒仿冒侵权、恶意炒作、敲诈勒索、隐私泄露等涉企网络乱象的典型案例,公布一批依法依约处置的网站、平台和账号,强化警示震慑。相信随着有关部门持续亮剑,舆情敲诈终将无路可走。

撰文/吴德玉

编辑:余凤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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