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融媒记者 周劲 曾航
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将至,自贡法院启动环境资源领域案件集中宣判暨专项普法行动。近日,荣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渔业资源典型案件——一人因禁渔期电鱼获罪,三人因非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被判刑。两纸判决书,为“不懂法不是借口”再添鲜活注脚。
案例一
竹林夜猎:热成像仪对准斑鸠,三人领刑
2025年11月29日深夜,荣县乐德镇松林村老学校附近竹林里,几束头灯光柱在树丛中扫射。程某某、沈某某、曹某甲与另案处理的李某某、曹某乙五人,携带自制枪支、热成像仪等工具潜入该区域,猎杀野生斑鸠。经鉴定,被猎杀的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地属禁猎区,案发时段为禁猎期,五人使用的自制枪支、热成像仪等均为禁用工具。荣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程某某、沈某某、曹某甲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河沟电鱼:1.62公斤渔获同样构成犯罪
2025年12月22日晚,距竹林猎鸟案不到一个月,荣县旭水河支流禁捕河段传来一阵轻微的电瓶嗡鸣声。钟某某手持自制电鱼工具下水,一晚捕获渔获物65条、共计1.62公斤。群众发现后举报,钟某某逃离现场。
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其使用的电鱼设备属禁用捕捞工具,捕鱼地点和时段均在禁捕范围内。法院认定钟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且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两起案件宣判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夕。该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百一十七条明确: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八百一十八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八百一十九条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1.62公斤鱼、几只斑鸠,看似“小事”,触碰的却是生态保护的法治红线。承办法官表示,集中宣判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以案释法——让公众知道“什么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
据悉,自贡法院将持续以集中宣判、巡回审判、案例发布等形式推进生态环境法典普法宣传,用司法裁判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编辑:王溢
责任编辑:吉方东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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