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 天下 发现自贡 文化 健康 教育 商圈
搜索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6-08-11 11:46 自贡网

0

分享

扫码分享到微信
使用微信扫一扫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法治自贡(3.jpg

自贡融媒记者 池莉 整理  

近期,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五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网络订餐平台及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整治网络餐饮领域突出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钟某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3月18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业主钟某在外卖平台上开有5个不同证照店铺,但实际取餐地址均为该餐饮店。经查明:当事人钟某作为涉案网络餐饮店铺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借用他人证照、使用家庭成员名下证照及使用虚假备案信息等方式,在网络餐饮平台开设、经营多个网络餐饮店铺,部分店铺平台公示的经营主体、证照信息、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主体、加工制作地址、出餐配送地址等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贡井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9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贡井区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该店6件食品及其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高新区某炒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对自贡高新区某炒饭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操作加工区域的操作台上发现2件已拆封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且其中一件在超过保质期后仍被用于制作炒饭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顺县某餐饮店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对特殊要求予以说明和提示案

2026年5月19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投诉人2026年5月14日通过美团平台的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桃胶甜品,发现商家的商品介绍页面未按照国家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请职能部门调查处理。2026年5月20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该店正常经营,商家在美团平台上销售有桃胶木薯糖水等产品,产品介绍页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及安全警示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自流井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2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流井区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当事人厨房内发现“土豆粉(湿粉条)”10袋、“粉耗子(湿粉条)”1袋、“芋滋源妖肉(魔芋制品)”2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荣县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4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在某烧烤店内发现标称由西双版纳百嘉年泰商贸有限公司进口的“皇后牌浓缩柠檬糖浆”11瓶(1瓶已开封,余三分之一)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安区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安区某餐饮店进行线下检查时,在厨房操作间靠墙置物架上发现一袋开封的“双荣排骨素调味料”,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富顺县某小吃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3月2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某门店食品操作区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白糯米(混合杂粮)17袋(每袋500g),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现场称重为378.5g。截至检查当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白糯米(混合杂粮)用于制作白糯米糖葫芦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沿滩区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1日,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沿滩镇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自制饮品操作区域操作台上放的纸盒内发现有已开封的椰蓉1袋,同时在该店进门右手边售卖区域货架上发现黑胡椒味虾片等7个品种食品,共计11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沿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自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6年4月7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自贡检验检测院,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上游供应商自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针对性食品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辣卤冷吃兔腰。2026年5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贡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0.075g/kg,实测值0.522g/kg。经查,当事人长期供货给自流井区某辣卤食品店(网络餐饮经营者),至2026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辣卤冷吃兔腰已销售完毕。同时,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辣卤冷吃兔腰使用的部分原料(花椒油、白芝麻、香辛料),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自贡高新区某餐饮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消费服务案

2026年5月15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自贡高新区某餐饮店(网络餐饮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店内库房中间货架旁边的冰柜中发现了1袋无标签标识的透明塑料袋装好的畜类胴体,重量800g,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票据、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检验机构鉴定,该畜类胴体检出花面狸DNA成分。经查,该花面狸胴体是消费者拿到当事人店内进行加工后食用,加工使用了约1700g,剩余800g,当事人收取了85元加工费。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并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消费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于2026年7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郑鑫玉

责任编辑:郑皓匀

编审:韩钰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06-2024 WWW.ZGM.CN 自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自贡日报社 主办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1240号自贡报业大楼 电话:0813-8220769 8220773 邮箱:webmaster@zgm.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1120190016 蜀ICP备11013724号 川公网安备51030002000105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编号:1-23-3-2-0008

涉本网站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13-8220769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未成年人投诉举报电话:0813-8220770 电子邮箱:wcn@zgm.cn | 涉互联网算法推荐专项举报渠道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12377 |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13-8220770 | 涉企举报专区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813-2988060 电子邮箱:zgsscjgjyj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