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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多休一天假=每月少拿800元?“降薪式上四休三”引热议,律师:改工时和调薪资是两回事

2026-08-11 21:59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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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李季

近日,有网友发帖倾诉用工遭遇:企业通知次月起落地“上四休三”工作制,同时每日扣除员工基本工资约200元。该员工原先每月到手薪资5800元,调整之后预估收入降至5000元。

该帖子发布后,迅速引发广大上班族共鸣。不少网友道出顾虑,企业将缩短工时和薪资下调直接绑定,日常工作任务量却没有随之削减,变相加重劳动者负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部分网友认可该弹性休假模式,认为“上四休三”能够倒逼岗位工作效率提升,属于人性化用工尝试,但企业需妥善解决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计发、社保及公积金缴存等现实问题。

一边是大众期待的短时工作制,一边是大幅缩水的薪资待遇。企业是否能够直接将缩短工时等同于降低薪酬?劳动者不愿接受工作模式改动该怎样维权?工时调整后,加班费、社保及公积金应当怎样调整?针对大众关切的诸多疑问,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协劳动法专业律师程岭梅及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副教授唐薇。

核心争议

缩短工时不等于可以下调薪资

唐薇表示,企业可自主推行“上四休三”工作制,但无权单方面削减劳动者薪资。工作时长、劳动报酬均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两项约定相互独立。调整工时属于用工方式优化,扣减基本工资则属于变更薪酬条款,两类改动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用人单位仅以口头通知、内部公告,单方面更改工时、下调薪资,属于对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擅自变更。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单方面调整行为属违法行为。”唐薇说。

程岭梅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工作时间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

“五险一金”缴存基数不可随意下调

有网友提出,企业推行“上四休三”后,周五定为休息日,若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上班,加班费该如何核算?工时调整后,“五险一金”缴存基数可否随之下调?

程岭梅表示,加班费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缩短工时后周五属于休息日,企业安排员工休息日上班优先安排同等时长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需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计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勤的,需按300%标准计发加班费。企业不得以已经缩短每周上班天数为由,免除加班费给付义务。

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可随意下调。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用划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载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程岭梅表示,缴存基数实行年度申报机制,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核算标准,并严格遵从当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保留原薪资待遇的,社保、公积金缴存基数保持不变;仅当劳资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合法下调月薪后,下一基数申报周期方可更新缴存标准。

唐薇表示,部分企业拆分薪资结构,将固定基本工资划为各类福利津贴,借此压低缴存基数,该操作不合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拟下调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申请缓缴,需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再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维权指南

劳动者遇到不合理降薪可以投诉或仲裁

劳动者不同意新工时制度、企业强行克扣薪资的,劳动者可按照分层步骤依法维权。唐薇梳理出完整处置路径。

第一步,主动和人事部门、企业管理层沟通协商,并且递交书面异议,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说明。同时,劳动者应保管好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条、考勤排班记录、工时调整通知、企业聊天记录、人事沟通凭证等,这些都是劳动争议中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协商无果之后,劳动者可以前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是提起劳动仲裁;对社保、公积金的缴存有争议,可分别向社保行政部门、社保费征收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反映。

程岭梅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可主张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成都中院曾办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某集团借助职工代表大会出台淡季轮休新规,推行“上四休三”,多出的休假天数直接扣除基本工资,职工董某某每月底薪自3850元下降至2100元。后续董某某提出离职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该集团无法举证证明休假扣款制度已履行完整民主程序,且已明确告知当事员工,据此判决企业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程岭梅认为,如今关于“上四休三”的热议,本质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博弈。上班族抵触的并非弹性休假模式,而是企业借缩短工时之机单方面削减员工收入的行为。

对于广大企业经营者而言,工作制优化的初衷是提升岗位工作效率、保障职工休息权,不应成为企业压缩人力成本的手段。企业如果确有调整薪酬待遇的计划,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落实新规后,依法核算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规范处理社保及公积金缴存基数事宜。切勿将备受期待的弹性工时,异化为单方面克扣员工薪资的工具。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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