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牵头开展的全省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清理工作有了最新进展:截至目前,共清理出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35件、市(州)地方性法规88件、单行条例13件。8月14日,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阖公布了这一消息。

发布会现场。李强 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5日起施行。为推动法典在全省全面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4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相关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采取"起草单位自主梳理+专家团队审核+两委同步研判"三方联动模式,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统筹协调,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目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提案的3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已由相关专委会和省政府分别提出修正案和废止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和废止决定,于7月29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15日起施行。
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88件地方性法规中,82件已由涉及的18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于7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通过,8月15日起施行;其余6件法规仅涉及引用法律依据失效或部分表述与法典不一致,其修改决定将于今年9月、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13件单行条例,拟废止5件、修改8件。考虑到自治州、县工作实际,拟提请2027年初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27年3月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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