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融媒记者 曾鹏程/文
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次“打包修法”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法典已于今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迈入体系化、法典化新阶段,是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体系实现系统性重塑。
市人大常委会自今年5月起对我市现行十三件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咨询专家逐条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会审。清理发现,《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六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不符合、不一致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河介绍,此次采取“打包修改”方式,六件地方性法规一次审议通过,既保证了与国家法律体系衔接,也提高了立法效率。修改过程中,共收到社会各界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41条,采纳或部分采纳38条,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此次六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主要聚焦五个方面,共修改完善28条,实现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衔接。不少修改内容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守护自贡绿水青山、推进依法治市提供坚实保障。
规范上位法援引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立法依据失效,因此将失效的立法依据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立法于法有据。
衔接法典规范表述。严格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定义规定,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条文表述进行规范统一。水源地保护方面,删除原“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的表述。户外广告方面,将“噪声敏感建筑物”定义为“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定义为“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这意味着,今后医院、学校、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将得到更精准地保护。
对标法典核心规定。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管控规定全面对标法典,禁止在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禁止在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切实守护群众“水缸子”安全。建设施工方面,新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源头管控措施,施工现场禁烧的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新增“橡胶、塑料、皮革”三类,减少施工扬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户外广告方面,将管控设施范围扩展为“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新增“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管控要求,回应群众对夜间光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的关切。文明行为促进方面,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和露天烧烤食品等行为作出更清晰规范,明确“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统一行政处罚幅度。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规定,水源地保护方面,将处罚的上位法依据由具体法律名称修改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概括性表述,并删除已经丧失处罚依据、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处罚规定。将夜间施工噪声罚款幅度由“二万至五万元”调整为“一万至十万元”,新增“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施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按“每辆五千元”计罚。这意味着,夜间违规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排放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群众反映强烈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有了更有力的法治约束。
厘清执法主体职责。结合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六件地方性法规中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表述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法规执行主体清晰、职责明确,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衔接一致,让群众办事、企业守法都有更明确的指引。
编辑:尤洋
责任编辑:卜一珊
编审: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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