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0号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8月27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9日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8月27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工业、服务业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整治,应当依法采取关停、搬迁或者取缔等治理方式;”
第二项修改为:“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五十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的区域划定为生态缓冲带,依法采取限制种植等措施;”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九)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款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十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第六项修改为:“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三、对《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活动,但是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第二款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许可”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取得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证明”。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六)将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项修改为:“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七)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三款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四、对《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对《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设置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人工光源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六、对《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促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优化人居环境,统筹保护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辑:冯方湲
责任编辑:金艳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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