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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品读 | 春生机车厂承包逢壬井推水契约

2026-10-15 09:00 自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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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自贡盐业契约,主要是清代、民国直至1956年公私合营前,在自贡盐场井盐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管理以及凿井、汲卤等盐业经营活动中,双方或多方主体签订的、具有权力、义务约定的官方或民间契约文书。自贡盐业契约档案,记录了自贡盐业由农耕社会手工业作坊经营模式,向近现代资本社会工商业集约经营模式的转变,见证了独特的中国原生资本主义发展轨迹。

今年以来,自贡市档案馆组织专业力量,开发AI智能工具,加大对馆藏自贡盐业契约历史档案的筛查、清理,对现有盐业历史契约的数据标注和内容释读,为自贡市盐业历史知识谱系和盐业契约数据集的构建夯实基础。

在契约梳理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份起草于1940年2月的《春生机车厂承包逢壬井推水契约》。此类契约,在当年被称为“包推合约”或“井推合约”,是民国时期自贡盐场十分盛行的汲卤承包契约。当年汲卤承包,既非纯粹的盐井租赁,也不是完全意义的合伙经营,是自贡盐场特有的“承揽+分成的混合商业”行为,是民国时期自贡盐商在传统手工业向近代机器生产转型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特殊制度安排。为此,笔者将《春生机车厂承包逢壬井推水契约》(逢壬井,又名载福井、永旺井,位于贡井长土镇姚家山,主产黄黑卤水、天然气。)原文及释读刊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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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生机车厂承包逢壬井推水契约》(自贡市档案馆藏)

一、契约原文

立包推水火油盐井合约人:逢壬井同春灶股东代表罗筱元、同吉灶股东代表毛仰之、杨壮之、周月江;春生机车厂经手熊佐周,今凭证将本井上下节锅份弍拾四口,概行出包与春生厂承推。兹将议定包推条件,分列於后:

1、本井每月所推水担(数),议定由推户提取捌仟四百担(8400担)为底。底水以作一切缴、费、用;外余剩水担(数),若在捌仟四百担以上、在壹万弍千担以下(8400——12000担之间),推方进六成井方进四成(推方、井方6:4);如超过壹万弍千担(12000担)以上,则井叁推柒成(推方、井方7:3),分进水担(数)。至于本井所有等差津贴,全归推方领兑。

2、推方安稳项法币肆仟捌佰元(4800元)正。限满不推之日,由井方无息返还推方。此洋另立收据。

3、包推年限以四年为率。限满之日,推方所置机车、锅炉,由井方照时价批购,不得异议。至起限日期另行批字。

4、起推后,如车炉部分添配五金零件,在壹百元(100元)以下者,推方完全负责;在壹百元(100元)以上者,井四推六(井方、推方4:6)负担。

5、井内如有跑马、落筒,由推户自取五昼夜。如过期,仍未太平,即日推井双方以井四推六(井方、推方4:6)比例,分别负担;如有井不济推,需要淘井时,其费用亦照井四推六(井方、推方4:6)负担。

6、本井添火无论多寡,在包推限内仍照井四推六分算。

7、本井应出一切公款,照每月推水所分水担(数)摊派认纳。

8、包推限内,推户每月所用钢丝、筒索、人工及一切推水需费,概归推户负担。

9、起推后推、井三方各立门户。每日出水(数量)各派监司。应进、应补须月结明确,由经手人认可生效。

10、推井三方,如对内对外发生纠葛,各自负责理处,不得藉口波及对方。

11、本协议凭证,三方同意议定,书立包推约三张,各执一纸,经手签字盖章,发生效力。此据。

合约人:逢壬井同春灶股东代表罗筱元、逢壬井同吉灶股东代表毛仰之、杨壮之、周月江;春生厂经手熊佐周。

民国二十九年国历二月

二、契约解读

卤水包推模式,起源于清末,但不多见。民国后,因大量使用机器汲卤盛行。即,拥有盐井股权的井户,因无力购置蒸汽机车或熟练使用机器,故将盐井汲卤业务承包给有能力的推户,由推户承担固定设备、技术投入,井户出让部分卤水收益,即可快速将老井、盐岩井转为机器汲卤,大幅提高卤水产能。读者从《春生机车厂承包逢壬井推水契约》解读中,可以体会民国“包推合约”的内容。

1、契约主体:此契约共有三个签约主体,即逢壬井同春灶股东、逢壬井同吉灶股东、春生(机车)厂。同春灶、同吉灶是逢壬井上、下节股份的产权所有者,也是该井实际经营者(以下简称井主)。春生机车厂,是专门承包盐井汲卤业务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推户),其经手人熊佐周(1894—1959,自流井人,民国自贡重要盐商。)早年从事井灶管事,熟悉盐井工艺,是民国时期自贡盐场机器汲卤的技术推广者。

2、合作分利:此契约名为“承包推水合约”,并非简单的“井主租赁机器”或“推户租赁盐井”,而是由井主、推户“合伙”经营。即,推户每月提取8400担卤水,作为机器汲卤的运行费用和保底利益;当卤水产量在8400—12000担时,超量卤水由推户、井主按6:4分利;当卤水产量超过12000担后,超量卤水由推户、井主按7:3分利。这种以卤水产量将井主、推户进行“利益捆绑”的方式,有助于双方团结协作,更有利于应对当年货币的不断贬值。

3、合作期限:此契约确定双方合作时限为4年。双方约定,合作伊始,井主收取推户安稳金(押金)4800元,限满时无息退还;合作结束时,推户将所有机器汲卤设备、设施以时价卖与井主,不得有异议。

4、补充约定:该契约中明文规定了“汲卤机器部件更换、事故处置”时,井主、推户各自承担费用比例,还规定了“机器汲卤运行消耗的钢丝、篾索等费用”,由推户承担。此外,还规范了对每月卤水产量、数量分配的核定方式,明确了三方独立运行、互不牵涉的运行原则。这些约定条款,确保了井主与推户之间“租佃+合伙”的混合形态,得以顺利运行和互利互惠。

三、契约比较

包推卤水合约,是晚清、民国自贡盐场机器汲卤之后逐步完善的商业行为,既不是纯粹租赁,也不是完整股权合伙,与自贡盐场长期形成各类契约存有较大差别。

1、与合伙契约比较:在自贡盐业历史契约中,存在大量合伙类契约,如“出山”约,即合伙凿井契约。这类契约常以30天日份、24口锅份,划分合伙人股权份额(凿井合伙),明确合伙人收益比例、出资义务;而包推约是盐井已经产出卤水后,推户承包井主盐井进行汲卤作业,不改变盐井原有日份、锅份产权。

2、与租佃契约比较:在自贡盐业历史契约中,存在大量的租佃契约,无论是租土地、租房屋,还是租盐井、租火圈(盐灶),多数都有安稳金(押金),并支付租金。而包推契约,也有安稳金作为押金,但不支付租金,仅以盐井产量份额各得其利,与过往的租赁有很大不同。

3、与设备租用契约比较:民国时期,由于机器汲卤兴起,也出现了不少机器、设备租借合约。租借机器是井户自己经营、自行汲卤,只租借机器、支付租金;承包推水是推户带设备、带人工、带技术承包盐井“推水”工序,实行包干生产,而煎卤灶房、运卤枧管都不在“包推”范围之内。

四、契约评价

包推卤水契约,是自贡盐场在技术变革冲击之下演化出的商事契约。它没有颠覆传统三十日份、二十四锅口股权体系,通过业务承包、卤水分成,解决了井户设备资本短缺难题,促进机器汲卤推广与产业分工,是近代手工业适应技术变革的内在创新。

1、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提高生产效率。

在自贡盐场中,由于井户不懂机器操作、日常维护,将“持有井份”与“推卤生产”拆分开来,出现专营机器汲卤的专业机构—推户,由推户专注于设备、工匠、技术,使整个井盐生产环节更加专业化,进一步提升生产效率。

2、有利于破解资本瓶颈,加速资源开发

民国时期,自贡盐场不少盐井投入生产后,井主受资金不足、管理能力等影响,导致盐井不能足额生产。包推卤水行业兴起后,盐井不触动原有股权结构,不需要买卖、分割原有30日/24口股份,仅仅发包推水业务,即可恢复生产,原有股东权益保留不变,这是它相比于“出顶、佃井”存在更大的制度优势。

3、权责边界模糊,推户存在较大风险。

包推卤水契约,它既不是纯粹租赁,也不是股份合伙,租佃、合伙性质混合,推户前期投入锅炉、机车等设备,若包推限期内卤水衰减、井腔事故,卤水产出不足,垫支资本难以收回。此类契约均有敷补约定,但敷补额度、执行尺度依赖协商与中人调解,没有强制保障。历史记载,不少推户因包推盐井亏蚀破产。

4、包推期限博弈,极易产生经营纠纷

包推卤水合约中,井主、推户合作时限,一般为固定年限,多见8—12年。包推期内,契约对推户“过度汲卤”约束条款有限。井主若管理粗放、对盐井实际情况不甚了解,掌握汲卤设备与实际生产的推户,往往会加大开采数量,进而损伤盐井井腔,缩短盐井长期寿命;临近期满,推户容易出现减少设备维护、透支使用机器的行为。这些因包推期限而产生利益博弈,是导致此类合约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

作为珍贵历史档案的包推卤水契约,虽然存在产权性质模糊、风险分担不对称等制度漏洞,但它在不触及传统盐井股份架构的条件下,仅以契约分工的形式,解决了在机器汲卤技术变革背景下的资金、技术、风险配置等现实问题,支撑了民国时期自贡盐业的生产扩张,体现了自贡盐商群体在盐业活动中的创新精神、商业智慧、创业韧性,成为研究中国近代民间契约经济、井盐产业史的核心一手史料。

撰稿人:江波

编辑:李梦阳

责任编辑:冯方湲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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