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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真实姓名被9年未联系友人用作账号昵称,律师:被“冒用姓名”不是小事

2026-10-16 13:37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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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徐婷婷

近日,上海郭女士偶然发现,微信列表里九年不怎么联系的刘女士,竟用了她的名字当微信昵称。郭女士就此事向微信平台投诉,微信官方将涉事昵称改为“微信用户”,但对方当天又改回。此外,刘女士还有两个社交平台的昵称也是郭女士的名字,令郭女士感到十分不安,担心其冒充自己向别人借钱或进行诈骗。

看似简单的“同名”小事,引发网友热议。网络昵称使用他人真名算不算侵权?正常重名和恶意冒用如何界定?权利人如何维权、平台是否需要担责?针对大众关心的法律问题,本报记者采访四川梅安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安石。

律师分析

普通重名与恶意冒用有本质区别

不少网友认为,网络昵称重名十分普遍,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违法问题。对此,梅安石明确,正常重名与恶意冒用存在本质区别,判定核心不在于“名字一样”这个结果,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刻意追求“让人认错”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享有依法使用、保护个人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姓名本身不是任何人的专属品,但刻意使用他人实名、针对特定主体、足以造成他人身份误认的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姓名权侵权。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刻意追求“让人认错”的效果?梅安石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拆解。第一,主观状态。正常重名无特定指向,而恶意冒用则是明知与他人的姓名相同,且刻意追求或放任他人产生混淆。第二,使用场景与方式。无意重名多是在完全不同的圈子、领域使用,彼此互不干扰;恶意冒用多发生在熟人圈层、共同社交圈,或刻意配上相似头像、签名等,强化身份指向。第三,造成的客观效果。正常重名不会产生身份混淆;恶意冒用足以让第三人辨识失误。第四,后续行为。普通重名无衍生操作,恶意冒用往往为借款、造谣、诈骗等行为铺垫,将“混淆”转化为实际利益或损害。

梅安石提醒,虽然单纯设昵称不必然构成侵权,但从风险角度看,姓名冒用潜藏多重法律风险,极易衍生次生违法问题——一旦后续伴随借钱、造谣、诈骗等行为,“设置同名昵称”的行为就会成为认定后续行为“主观恶意”和“假冒故意”的重要情节,法律责任随之升级。其中,冒充熟人借款可构成诈骗罪,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可能涉嫌诽谤罪,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冒用行为,也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特别提醒

平台应压实责任,网民可主动维权

当前,微信、微博、抖音等主流平台账号高仿、姓名冒用乱象频发,不法分子通过复刻他人姓名、头像、主页信息,伪装熟人、博主身份实施诈骗,隐蔽性极强,严重侵害网民财产安全与人身权益。

账号仿冒诈骗频发,除个人恶意侵权外,平台监管缺位、投诉处置滞后是重要原因。梅安石明确:社交平台负有网络治理、风险防控、侵权处置的法定责任。权利人投诉后,平台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限制功能、封禁账号,通常要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为整治网络姓名冒用乱象,防范身份侵权与诈骗风险,梅安石分别对普通网民和社交平台提出针对性规范建议。

对于广大网民,需树立常态化网络身份保护意识。日常尽量减少真实姓名、身份照片等隐私信息的随意披露;定期开展网络“身份体检”,搜索排查各平台是否存在个人姓名被冒用的情况。一旦发现账号仿冒、姓名冒用行为,第一时间截图、录屏固定证据,必要时办理公证留存,并按“平台投诉—行政举报—司法/报警”的维权路径推进。

对于各大社交平台,需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机制。一方面优化投诉处置体系,对多次被投诉成功、反复改名冒用他人姓名的账号,设置观察期和侵权标记,对同类恶意改名行为自动拦截、重点复核;另一方面升级风险识别能力,区分普通重名与圈层混淆冒用,将存在共同好友、熟人场景的仿冒投诉优先核查,精准整治恶意高仿账号。

梅安石表示,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杜绝姓名冒用、账号仿冒乱象,需要网民坚守法律底线、强化自我保护,平台履行监管职责、补齐治理短板,多方发力共筑安全、清朗、有序的网络社交环境。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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