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下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慧芳等六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慧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朱敬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对该幼儿园后厨工作人员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分别判处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实际负责人李慧芳、执行园长朱敬琳身为幼儿园管理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授意、安排牛爱元、文亚芳、贺旭霞、安春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供幼儿和教职工食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六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记者 张磊 马凌峰)
编辑:陈翠
责任编辑:余凤
编审:张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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