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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地库出入口“嵌”进市政隧道: 规划合规不是终点,治理要跑在争议前

2026-10-31 20:09 大安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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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越城天地小区“3000万豪宅地库出入口设在市政隧道内”一事引发关注。据澎湃新闻、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业主反映开发商曾承诺隧道为业主私享,却在中秋深夜通知隧道将调整为市政公共道路,隧道内车来车往存在安全隐患;规划部门回应称,窑湾街在2016年控规中即为城市道路,2017年地块出让时已明确为城市道路、机动车下穿通行,隧道规划属性自始至终是市政道路,小区地库出入口和城市地下道路均已完成施工图审查,通车已通过交管部门备案;开发商则表示,隧道在拿地前已由政府规划确定,企业按出让条件代建后无偿移交,销售现场《不利因素公示》中已包含“城市市政隧道进入小区地库”的表述,不存在隐瞒规划。业主与开发商各执一词,争议的核心,其实不只是“隧道是不是市政道路”,而是销售宣传是否如实、不利因素告知是否充分、地库出入口与市政隧道衔接是否安全。

规划合规是底线,但不能自动消解销售承诺争议。规划部门明确隧道自始至终是市政道路,这为事件定了基本事实:公共道路属性不容含糊,开发商不能把市政设施包装成“私享配套”。但规划合规不等于销售环节必然合规。律师援引《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指出,若开发商对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且对购房签约、房屋定价有重大影响,即便未写入正式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业主关心的“私享隧道”承诺是否存在、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影响购房决策,需要以宣传物料、销售沟通录音、合同条款等证据说话。若业主所述属实,开发商就不能以“规划本来就是市政道路”为由,回避销售宣传可能带来的责任。规划合规是开发建设的底线,诚信销售是市场交易的底线,两条底线都不能破。

公共道路不是开发商的“私享卖点”,不利因素告知必须实质化。公共空间是社会文明的直观缩影,不是“流量竞技场”,公共道路更不是营销话术里的“私享通道”。开发商称已通过《不利因素告知书》《房屋购买确认书》、现场沙盘等书面材料进行提示,这值得重视,但提示是否显著、具体、易懂,销售讲解与书面材料是否一致,沙盘和宣传口径是否让购房者形成“私享”误解,仍需监管部门核查。现实中,一些“不利因素告知”写在厚厚文件里、藏在角落中,销售口头却另有一套说法,形式上告知了,实质上未必知情。对高价住宅项目而言,购房者更看重配套的确定性和安全性,监管部门不妨由规划、住建、市场监管、交管等部门联合核查,把规划依据、销售宣传、告知材料、合同条款摆到桌面上,给业主和公众一个明白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依法处理;对告知不充分的,督促整改。

安全衔接要跑在通车前,不能等业主反映才“研究方案”。小区地库出入口直接接入市政隧道,车流混杂,消防车、救护车能否顺畅进入,隧道限高限宽、交通标识、限速管理、应急疏散是否到位,都是实打实的安全问题。规划合规、施工图审查、交管备案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安全运行的充分条件。四川阿坝红旗桥“有惊无险”,关键正在于“巡得细、发现早”和“响应快、处置果断”;社会治理同样需要一套“跑在冲突前”的预警机制。城市治理的预警关口,应当前移到规划出让、销售告知、施工图审查、验收移交、通车组织各环节,而不是等到隧道通车、业主维权、舆论发酵后才来研究“衔接方案”。对已通车项目,应尽快开展运行期交通组织和消防安全评估,完善标识标线、限速限行、消防通道和应急预案,确保公共通行安全与小区出入安全两不误。

维权要依法,监管要协同,治理要全生命周期。对业主而言,情绪化维权不如证据化维权。应重点固定开发商作出“私享”承诺的宣传物料、销售沟通录音、书面合同条款等原始证据,也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隧道原始规划文件、规划是否变更等材料,厘清规划原始状态;对虚假宣传和损失赔偿,可向房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依法主张权利。对开发商而言,应正面回应业主关切,配合核查,尽快优化地库出入口与市政隧道的衔接方案。对监管部门而言,应把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到实处,从土地出让条件、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移交通车到运行监管,环环压实责任,让“不利因素”告知从形式走向实质,让销售宣传留痕可查,让安全评估前置到通车之前。

城市治理既要有规划刚性,也要有销售诚信和安全柔性。规划部门回应澄清了隧道属性,这是必要的;但公众更期待的是,争议背后的承诺问题、告知问题、安全问题都能被认真对待。真正的治理,是把风险化解在萌芽,把争议解决在早期。让预警机制跑在冲突前,让合规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这才是这起“隧道里的地库出入口”事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冷嘉俊)

编辑:胡倩

责任编辑:陈翠

编审: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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