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融媒记者 王乐乐/文
2026年2月,群众举报大安区某地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大安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某村民未经许可在自建彩钢棚内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2500元,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大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150元。
2026年4月,富顺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按照相关程序,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加油站加油员未采取防止静电积聚措施向塑料桶加注柴油,举报内容部分属实。执法人员对该员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整改,并要求该加油站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其处分。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00元。
2026年6月,大安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商店存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大安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举报内容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大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大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150元。
2026年7月,富顺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加油站违反操作规程作业。
按照相关程序,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加油站在卸油作业过程中存在作业现场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鞋等违规行为,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富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富顺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编辑:张翠娜
责任编辑:郑皓匀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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