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各类消费日益增加,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急剧上升,如何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利益,成为困扰消费者的难题。为此,市工商局发布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借此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合法维权。
购买新车出现划痕
赔偿请求得到支持
去年9月20日,富顺消费者陈某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了一款轿车。提车时,陈某发现车前身挡风玻璃有明显划痕及裂缝,后备箱有曾使用过的痕迹等。陈某就此车存在的问题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更换挡风玻璃、赔偿损失的要求。汽车公司为消费者更换了挡风玻璃,但拒绝赔偿,陈某遂投诉至富顺县消保委。
经调查核实,陈某所购车辆确系挡风玻璃损坏,且该情况与消费者无关。对此,富顺县消保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汽车公司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现金1000元,并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没有选择退货或更换,而仅提出一定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退房不退入会费用
属于巧立名目收费
去年4月,消费者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购房,缴纳房款23500元(其中: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抵扣房款,3500元作为入会享受优惠)。后买受人放弃购买意向,要求退还相关款项,该售楼部表示,入会费是第三方公司收取,不予退还。几经周折无果,王某向汇东消保委板仓分会投诉。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签订有两份合同,一份是认购房合同,另一份是会员入会申请书。据相关条款,该入会申请书是强制买受人签订的不对等的格式合同。经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消费者入会的会员费。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商品房买卖的兴旺与随之而来的购房消费纠纷和陷阱并存,开发商绞尽脑汁以低价揽客、预付定金、入会大酬宾等各种防不胜防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购房巧立名目入会大优惠,而不购买时入会费不退的消费纠纷,且买受人签订入会申请又不是该楼盘的开发商,而是与开发商有合作的第三方销售公司签订的入会申请书。此案在商品房购买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就是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装修合同引发争议
消保委调解退定金
彭先生计划对住房进行内部装修,并与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定金保留3天,如3天内消费者取消装修可退还定金。彭先生缴纳了5000元定金,但收据单上写明为设计费。此后,彭先生取消装修计划,并在3天内要求退还定金,但装修公司却以其所交费用为设计费为由不予退还。
接到投诉后,大安区消保委进行了调解。
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内容对双方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装修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定金(所谓的设计费)。
案例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本案中,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的保留时间,且消费者是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取消合同,即表明合同没有成立。
经营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去年3月16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大安区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给排水材料经营部支付125元购买的60L格力电热水器与原来购买的格力电风扇的标志明显不一致,怀疑该电热水器是假冒产品。
接到投诉后,大安区消保委、工质局执法人员开展了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种电热水器,其纸质包装标示有“青岛世纪格力厨具有限公司”等。由于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的电热水器是涉嫌侵犯了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消费者获赔于法有据,同时由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还侵害了其它市场主体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新车空调修理七次
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去年9月25日,贡井区消保委筱溪分会接到陈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汽车4S店修理刚买不久的新车空调压缩机,一个月内修理了3次还是没有解决问题,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筱溪分会经查:陈先生购买某品牌的家用轿车,不久后,汽车空调压缩机出现问题,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所购汽车前后在自贡、成都共修理了7次。筱溪分会积极组织调解,最终,该4S店赔偿消费者误工、往返成都等修车路费4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以及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车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中,汽车4S店维修时间远远超过5日,理应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补偿。
编辑:周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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