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女士长期在荣县旭阳镇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2021年,吴女士充值20万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卡。2022年6月,吴女士不想继续消费了,希望美容院退还剩余钱款,但商家不予退还。当事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于是,吴女士委托其姐姐向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青阳分会进行投诉,要求该美容院退还未消费的钱款。
后经工作人员调解,对吴女士已做项目逐一协商确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容院退还吴女士未消费的钱款92000元;双方不得因本次投诉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和诋毁,不得损害对方名誉;双方的消费协议自6月25日终止。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吴女士支付的20万元是预付款,美容院进行经营活动时,未明码实价,也没有注明服务的内容、价格等内容,每次消费后也没有让吴女士签字确认,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理应退还剩余款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消费者赵先生在富顺县代寺镇某金银营业部购买了价值800元的金镶玉,打算作为礼物送给朋友,由于购买时店内灯光很强,直至返回家中才发现玉石中含“一个黑点”,赵先生对该商品不满意,随即找到商家协商退货,商家告知退货需扣除购买价格40%的违约金。赵先生表示,自己违约愿意承担一定违约费用,但商家要求支付40%的违约金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当日,赵先生向富顺县消委会代寺分会进行投诉,希望帮助其维权。
经查,双方未约定维修、更换及退货等售后事宜,购买时消费者对商品进行了检查确认,商品能提供《鉴定证书》。鉴于赵先生购买的金镶玉并非定制款,且由于商品保存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2022年,2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扣除100元违约金后向消费者退款7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商家在消费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有关内容及细则,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商家单方面要求40%的违约金,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富顺县消委会代寺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珠宝首饰尽量选择大商场和品牌专卖店,购买前仔细查看饰品外观及质量证书,购买后保存好购物凭证及产品证书。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7日,富顺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于两天前在某网络平台订购酒店住宿,但由于个人行程变化,自己未办理入住。同时,酒店在没有任何通知联系的情况下,直接扣款392元。李先生多次与酒店协商退款无果,遂向富顺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商家退还住宿费392元。
经查,订房页面提示15分钟内可免费取消,超过15分钟不可取消,但现场查看酒店电脑发现,页面显示有消费者未办理入住的提醒,且消费者未入住未给商家造成损失。最终,经调解,酒店负责人承诺:消费者李先生可以在随时需要时免费入住该酒店同价位房型一天。
案例评析——
通过网上第三方平台订房本质上是商家和消费者签定一个提供住宿服务合同,商家的义务是提供住宿服务,消费者的义务是支付相应的房款,其中一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订房平台(微信小程序)上有关“订房后15分钟后取消预订行为无效的”规定,涉嫌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通过调查,消费者未入住酒店的行为,最终未给商家造成损失,因此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消费者李先生向自贡市汇东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高峰分会投诉,称其8岁的儿子于2022年9月25日在高峰街道某文具店购买“红双喜”品牌乒乓球拍一只,价值330元。其认为该乒乓球拍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或全额退款。
经核实,消费者确为未成年人,且监控显示,确系小朋友自行到场购买“红双喜”乒乓球拍一只(该球拍具有一定专业性),未见监护人陪同。但小朋友在购买现场就将球拍外包装进行了丢弃,至投诉时防伪码已不可查。消委会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有关未成年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2022年9月29日,双方协商一致,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购乒乓球拍进行退货处理。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刚好年满8周岁,虽然不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仍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根据实际情况,该球拍属于一定专业级球拍,当事人不是进行专业训练的乒乓球选手,对专业球拍的认知仅是听周围同龄儿童的宣传,认为该球拍好,具体好在哪里,不具备分辨能力。消费者监护人又明确对消费者的行为不予追认。通过积极与经营者沟通,宣传《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者最终接受退货的处理意见。
编辑:周馨钰
责任编辑:马莉莎
编审:吴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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